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8〕155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批转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分别印发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全面理解中央精神实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主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征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政令畅通,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把“主动服务、超前服务、热情服务、优质服务”贯穿到为保障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全过程服务中。认真理解中央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强化监管督查,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统筹管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增用地计划对扩大内需项目的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程。各市、县要将扩大内需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优先安排用地,重点予以保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对在项目选址中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在规划修编中调整。
(二)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优先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危房搬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同时,切实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
(三)力促扩大内需项目用地尽快到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凡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修改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在一个月内报部备案,建设用地报件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省及省以下扩大内需建设项目,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审批权限属省人民政府的,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四)切实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今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编报中,重点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凡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相应安排。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安排。《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意见》中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协调解决,不足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解决。
三、主动服务,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一)积极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预审服务。提前介入、超前指导、简化手续、压缩时限,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协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位减少重复率、提高命中率。扩大内需项目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可在申请用地预审时报审有关材料,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通过预审的,用地报批时也不再重复审查。
(二)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3个月内正式报批用地。
(三)切实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抓紧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凡列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涉及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对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的分期或分段建设的批复,且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按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可分期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审批权限属省政府的,省国土资源厅在12天内完成用地审查。
四、重点突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一)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纳入扩大内需的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危房搬迁、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及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供地,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要加大保障力度,加快供应。
(二)切实保障扩大内需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积极盘活企业关闭、重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扩大内需项目。对使用原土地进行增资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
五、加大力度,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一)坚决贯彻落实“惜我资源、护我环境、利我地方、惠我群众”的要求,坚持“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提高勘查开发准入门槛,降低商业性地质勘查风险,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有序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和重要矿种找矿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完成主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巩固整顿规范成果。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提高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二)大力推进贵州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国有危机矿山第二期接替资源找矿工程,及时修订《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中央、地方、企业和地勘单位多渠道投入和多方联动的矿产勘查新机制。
(三)改革采矿权登记审批制度。除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审批的矿产资源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的矿产资源,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授权市(州、地)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水泥用石灰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四)加快推进各类矿山资源整合。简化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暂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复垦方案及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先予办理一年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支持大中型矿山企业扩能改造,对其采矿权范平面围内,尚未配置的深部资源,按照矿山企业申请完善变更登记手续。
六、保护耕地,严格规范用地管理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的补充耕地。对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要提前介入,帮助业主做好选址工作,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要实行占补平衡。报批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同时,附具县级政府关于限时完成占补平衡的承诺。
(二)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盘活空闲地、批而未供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用于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面积,确保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环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严禁搭车用地,建设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危房搬迁、被征地农民安置等项目,应优先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征地程序,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申请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指定的资金专户上;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
七、高度负责,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一)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力度。一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分两期完成最具现实危险和威胁的136个隐患点农房和69所学校的搬迁工作。今冬明春启动搬迁受威胁人数大于1000人以上的隐患点和69所学校;明冬启动搬迁其他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人的隐患点。
(二)严防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对于安置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房和学校的新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对安置点和区域进行现场踏勘,请专业队伍进行论证,确保不发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对于其他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竭力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避免群死群伤的地质灾害发生。
八、加强服务,提高地质资料和基础测保障能力
(一)加大地质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力度。充分发挥贵州省地质资料馆的作用,在完成涉密地质资料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促进地质资料的再开发,不断提高地质资料的服务功能和范围,实行差别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对地质信息资料的需求,为工程选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与支撑。
(二)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加快贵州1:1万基础图件更新、“数字贵州”基础地理空间框架、高精度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体系建设。年内建成贵州省基础地理信息平台,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对测绘资料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
(三)努力提高测绘服务水平。省国土资源厅所属测绘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的勘测定界工作,受委托承担的测绘项目要优先实施,优质服务,又好又快。已承担的贵广快速铁路的勘测定界工作,必须组织精干队伍、配备精良装备,确保年内完成。
九、强化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依规用地,牢牢把握保障服务和严格监管的主动权。加强对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的国土资源保障和监管宣传解释工作。在积极落实中央要求的同时,协助地方政府严格把关,加强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全过程监管,强化执法监察,防止重复建设和用地盲目扩张。防止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用地审批受阻和建设项目停工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执法,坚守耕地红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土地利用规划线、建设用地计划线、基本农田保护线、耕地保有量底线为标准,坚决打击非法侵占耕地,特别是非法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
(三)坚决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各类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对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坚决查处。对大面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犯征地农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主题词:国土资源扩大内需 保障 监管 意见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行署),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8日印制
共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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